出版局取消出版增刊等的审批职责
来源: 本站   发布日期: 2014-03-03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取消出版增刊等事项的审批职责

 

依据广东省政府公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新取消和下放了一批审批项目,其中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取消了出版增刊的审批和变更期刊登记地的审批等重要事项,下放了一批权限,同时也增加和加强了一批权限。职能转变后,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其转变的相关权限如下: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核。 
  2.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核。 
  3.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核。 
  4.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核。 
  5.取消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变更许可。
  6.取消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核。 
  7.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8.取消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9.取消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10.取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核。 
  11.取消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认定审核。 
  12.取消管理广播剧的职责。 
  13.取消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设立、变更审核,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出版物发行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核”实施。 
  14.取消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并入行政许可事项“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证核发”实施。 
  15.取消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影视节目进口审查,并入行政许可事项“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实施。 
  16.取消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审核,并入行政许可事项“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核发”实施。 
  17.取消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者跨省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实施。 
  18.取消50瓦(不含)以上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审核,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审核、审批”实施。 
  19.取消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审核,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境外人员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审核”实施。 
  20.取消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剧名、制作机构、集数变更审核,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批”实施。 
  21.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省内报刊在本省设立记者站(除广州、深圳外)审批下放地级市政府。 
  2.将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3.将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4.将各地级以上市非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5.将市属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审批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6.将市属及以下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7.将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8.将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审批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9.将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10.将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11.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下放县级政府。 
  12.将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下放县级以上政府。 
  13.将乡、镇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下放县级政府。 
  14.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2.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3.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4.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5.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6.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 
  7.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8.省内发行放映机构举办中外电影展映活动和参展影片审批。 
  9.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10.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 
  2.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 
  3.加强文化管理职能整合,统筹文化管理资源,推进大文化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管理理念,转变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4.加强对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推动其健康发展。 
  5.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公共服务,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6.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对外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及版权领域“走出去”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和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欠发达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负责制定全省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统筹规划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及版权统计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行政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市场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全省新闻记者证的监制管理。 
  (五)负责对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六)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七)负责印刷、复制业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及版权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协同查处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及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 
  (十)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大案要案,承担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和管理有关全省重要媒体的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学会秘书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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