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的修改
来源: 本站   发布日期: 2010-03-04
 
 

人大常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决定

 

20102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本决定自20104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学会秘书处  收集整理


 
 
【关闭】
 

版权所有:广东省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8158790号 技术支持:网天科技
电话:020-87601545 传真:020-87601545 邮件地址:kjqkx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