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来源: 本站   发布日期: 2021-04-09
 
 

第七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3. 发生分立、合并的;

4. 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科技厅审查同意。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广东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科技厅和广东省民政厅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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